承租/出租房屋相关的涉税事以及具体税率
2020-08-03

一、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依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七、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中华人名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内容来源: 会计事务部 韩菊  编辑:@倾城武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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