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误区及建议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和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点课题。在疫情带来的世界性经济下行以及就业保稳的压力之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显得尤为紧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几乎涉及到每个领域、每个部门及至每项政府职能,各级各地关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可谓风起云涌、如火如荼,但由于认识上和做法上的偏离,出现了一些误区和形式主义的东西。优化营商环境的宗旨要求我们必须求真务实、对症下药,着实有效的解决一些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因此很有必要来些反思和厘清,以期纠偏正行。
一、当前之误区与偏向
(一)忽视中上层统筹策动,向基层要成果。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部门要出台细化措施,要出“干货”。当前在一些地方向基层甩锅的问题仍然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本身的性质和现状,决定了它是一项主要由上而下的工作,而非由下而上的工作。能否放宽准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主要取决于立法与政策层面,而非基层执行层面。对于基层主要是抓执行力,抓落实。现在有的地方,只提要求、下任务、定指标、忙督查、追责任,结果使得基层无所适从,甚至不得不造假、乱(滥)创新、各自为政、各行其道。如某地一个负责考核、督查优化营商环境的机构,在部署和督查县市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时,甚至说出了“我不管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管你们怎么承诺的,我们只看谁办的最快,排在后面的一律扣分、通报。”这种不顾实际,不顾法定程序和条件的作派,是与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相背离的,也是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旨的。
(二)不充分衡量利弊和效应,轻率出台所谓改革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的地方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风险大、纠错成本高的许可事项,用一个简单的通知就把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就轻易改变了,忽视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及其立法目的,不全面分析利弊和可行性,一味的搏人眼球,盲目的推出一些“大胆”“出格”的所谓改革措施,极大的损害了政府和法律的公信力。当然,经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证明,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的准允和需要,确有必要进行修订的,那也应当及时走法定程序,以保持政策措施的合规性、一致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盲目追求所谓创新,搞形式主义。为创新而创新,在一些地方还普遍存在。如某地市场监管局与当地某家银行签订所谓的“战略合作协会”,并制订代办制度,由该银行的网点来代为受理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且不说这种委托是否合法合规,银行工作人员熟知登记注册业务吗?能进入网上政务审批系统吗?能真正实现群众“少跑路”“只进一扇门”吗?事实上连起码的咨询服务就难以做到,其结果只是银行网点摆了一张桌子、一台电脑,放了一沓表格,一件也没有真正办成,唯一的作用是形成了一个所谓的“创新经验”和一个所谓的新闻“卖点”。又如,某地市、县各自在行政审批政务系统嵌进自行开发的软件系统,推行所谓“一窗办”,实际上是扰乱了全省统一的受理平台,增加了受理人员的操作步骤和办理时间,有的甚至还要重复录入或造假,并未方便申请人,相反降低了便利度,增加了人力物力成本。李克强总理在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工作存在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善为。”要作为,还必须善为,而不能搞一些弊大于利甚至纯粹形式主义的东西。
(四)片面追求“放”,而忽略“管”和“服”。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放管服”的指导意见和改革措施,旨在要求放宽准入的同时,要科学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优的政务服务。有的地方,将“放”与“管”对立起来,过度限制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执法、检查行为,甚至滥问责,导致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缩手缩脚、担惊受怕,不敢正常履职。这实际上是对法治是第一营商环境、公平有序竞争是最佳市场秩序环境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几点建议
(一)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并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中。法治是推进高质量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最根本和最稳定的保障。将优化营商环境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当前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级部门在制订出台和贯彻落实相关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时,一定要坚持法治思维,以公平公开、依法行政、良法善治为根本性原则,而不可盲目的追求一些不遵循市场基本规律规则、负面效应大的短期行为。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要承担更多的服务性工作,尤其是基层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那么,在人力物力一时不能同步配套跟进的情形下,基层作为执行层和最终的考核评价对象,就会围绕考核评价体系来发力和应对,因此如果考核评价体系和指标出现了偏差,势必形成错误的导向和引领。在全国性的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已有几个年头的当下,应该在充分调研和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对标国际又因地制宜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坚持设计与落实并重,突显中上层作为。“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都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性改革,尤其是“证照分离”改革,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这些改革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深化和设计,要走自上而下的路径,必须从源头“优”起。只有把大方向、政策依据、立法修订、项目清单、程序原则、层级模式等一篮子的基础性问题解决好了,形成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且有机衔接的“放管服”体系,方可力抓基层落实。
(四)要“沉下去”调研,并切实推行容错机制。要力求避免盲目性和一轰而起,既要及时纠正乱作为、滥创新等问题,也要鼓励真正是在针对堵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想办法的大胆探索,据实据情容错。这需要“沉下去”,到基层、到企业作深入细致的调研,然后区分情况,找准症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五)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为了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电视问政”、开辟专栏、企业评议、问卷调查、跟踪回访等等,这些措施和办法非常好,无疑在营造氛围、广泛发动、强化监督、督促落实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在开展这些活动中,一定不能走偏,不能让广大市民尤其是市场主体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公职人员产生错误的认识,甚至带到“沟”里。对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堵点、难点问题,不能简单的以曝光、通报了之,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到症结,再采取最有效、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我国实现“十四五”发展规划,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既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也要及时研究破解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负面的问题和偏差,力戒形式主义,处理好出现的“手表定律”和“羊群效应”,知行合一,求真务实,方可深入持续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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