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跨境避税......关于这些问题,税法专家这样说
2021-12-07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互联网金融征税依据难以核实的技术性难题

 

●税务信息透明化趋势越来越清晰,高净值人群跨境税务处理须合规

 

●离岛免税走私监管应以监管物品为基础,由异常物流锁定异常人员

 

●建议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形式对资本交易涉税法律问题提供指引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金融是经营活动的资本化过程,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法,让金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近日展开了一次探讨。

 

在日前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承办的第三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上,来自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与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的专业人士,就资本交易的税法规制、优化自贸港(区)营商环境的创新税收治理等问题深入交流。各方视角不同,但一致认为推动高质量发展,金融税法可以也应当有更多作为。

 

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需税法规制护航

 

“经过快速发展,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维持在8%左右,高于同期美国等金融强国,但发展水平还不高,需要创新,需要金融税法规制促进。”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教授龚六堂开宗明义。

 

“依法纳税是财富安全的通行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这样诠释财富与纳税的关系,并以网红主播课税热议、股权激励所得税问题为例,分析强调了完善金融税制对保障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张荣刚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法律问题。他说,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无界性等特征,目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三大业务运营模式。现实中,由于现行税法中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课税,只能延伸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模糊适用。尤其对于众筹融资业务,由于参与者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对其课税存在主体难以确定、类别难以划分、管辖难以明确、税务登记难以落实、税收监管难以开展等问题。他认为法律滞后于业态创新正常,但不能形成太大脱节,要通过优化税收法律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数字化税收征管,建立税务登记、信息处理、电子申报和多主体协调的机制,解决互联网金融征税依据难以核实的技术性难题,既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健康发展,又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0月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为背景,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连接税制的法律规定和利弊。她介绍说,在该法律框架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已持有被控股金融机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的公司,连接税制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申报纳税,被视为同一所得税纳税主体,使得母子公司可以平衡税负,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但是,该设计存在可能催生避税和增大内幕交易等弊端,还需要特别规制。她认为中国大陆可以建立能够防止避税和内幕交易的连接税制,比如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合并纳税条件、确定会计年度、明确合并申报所得税的费用分摊处理、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等。

 

完善法律规定制约高净值人群跨境避税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共同申报准则(CRS)逐步实施,高净值人群跨境避税衍生出新样式,但合规应当是跨境税务处理的方向。”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郝琳琳提到了颇有看点的话题。

 

CRS是推动国与国(地区)之间税务居民涉税账户信息交换机制,概念来自美国为防止美国纳税人逃避税务而实行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加入,我国2018年开始自动交换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郝琳琳表示,长期以来,不少高净值人士利用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离岸架构且长期不做分配等方式跨境避税,但随着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时代到来,这些避税措施逐渐行不通了。加入CRS机制后,我国已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引入反避税规则。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有“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等三种避税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补充了我国过去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反避税规则的空缺。不止如此,该法第十条还增加了离境清税的条款,即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高净值人士通过移民移资也要进行清税申报。在一系列反跨境避税规制下,不少高净值人士通过修改离岸家族信托架构,避免离岸公司信息被穿透。郝琳琳还举了一个将离岸家族信托改设在美国某地的真实案例,该操作基于美国目前没有加入CRS。不过,在她看来,这不是一个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因为美国和中国早在2014年就草签了一个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协议,双方依据FATCA交换个人金融账户信息只是时间问题,届时这种变通会以失败告终。

 

她强调指出,税务信息透明化的趋势越来越清晰,新加坡开始实施严格的“中央登记册”制度,著名“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相继颁布经济实质法案,都意味着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将越来越透明。因此,今后高净值人士保护和传承财富要合规。她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则进一步细化,把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共同作为评判避税行为的标准,精准反避税。这也是在共同富裕视角下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走私监管有待完善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颁布施行,海南自贸港税制创新成为讨论热点。除了通过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创新推动自贸港高质量发展,但不能让自贸港变成“避税港”的共识外,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提到了不容忽视的离岛免税走私监管问题。

 

离岛免税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2011年4月开始在海南省试点,2020年7月1日调整,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且不限次数。刘荣说随着这一调整,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交易急剧增长,2020年7月~2021年9月,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货物销售额达652亿多元,离港免税购物1034万人次,大大促进了海南免税商品市场的繁荣。但不容忽视的是,离岛免税走私犯罪随之明显增加。

 

已破获案件显示,目前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走私都是有组织犯罪,参与人数众多。前端一般由一个电商或者微商接受订单,之后招募人员,让成百上千人以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的方式带货离岛,然后化零为整,再向终端销售。其间常常经过十多道环节,走私者之间关系弱化,但购、运、储、销形成闭环,隐蔽性很强。这对海南离岛免税走私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加上海南自贸港法第十五条规定“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过去依靠海关监管的方式在海南自贸港已经不适用。

 

在刘荣看来,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走私没有跨越关境,物品都已清关,其本质不是传统的通关走私,而是一种新型的后续走私,核心是销售行为,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确认。不过,这种离岛销售行为已超出海南的监管范围。为有效打击离岛免税走私犯罪,刘荣建议离岛免税走私监管以监管物品为基础,由异常物流锁定异常人员,形成由物及人的“低干预、高效能”监管模式。

 

解决金融创新涉税问题要从根本上努力

 

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个人,股权激励大多通过持股平台实现,差异如何处理?股权激励形式复杂多样,股权激励在税务处理上如何相协调?结合讨论中提到的有关股权激励涉税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总结指出,资本交易涉税问题,更多其实是基础性法律问题。

 

他分析说,之所以股权交易和其他金融创新在税法领域有不少争议,有关涉税处理没有统一标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关问题在现行的民商法等基础性法律中找不到答案,而税务执法又不能回避,只能在职权范围内探索。民法确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也给交易行为带来了不确定性,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问题作出精确处理。建议实务界与政策制定、执行机关多交流,建议法院通过案例指导的形式,对资本交易涉税法律问题提供一些指引,推动各方逐渐形成共识,完善法律。

 

针对有关自贸港税收优惠要与税收中立原则平衡的发言,熊伟表示,海南自贸港定位高远,意在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不只着眼于吸引企业和人才,而应面向国际市场作出的特殊安排。如果说有关特殊安排会对税收中立有影响的话,更多应考虑保持国际市场意义上的税收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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