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到人!食品经营企业罚没款138.94万,责任人员罚款92.65万
2021-11-19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以及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8月,根据媒体报道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猪肉及其制品过程中,将发黏、发臭等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混入正常肉品中以“特价肉”或制作成肉馅、香肠进行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85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79万元。当事人售卖变质肉的违法行为与其在经营场所现场宣传“不卖隔夜肉、天天新鲜”等内容明显不符,构成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8月28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猪肉及其制品以及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万元,没收相关肉品,罚款137.15万元,罚没款合计138.94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落实“处罚到人”。其中:对违法行为负有总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总经理孙某、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生鲜部经理张某、对直接负责肉品食品安全管理的肉品课主要负责人李某、对直接参与处理并销售有异味变质猪肉的肉品课员工张某和姜某等5人,分别处以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到10倍不等的罚款,罚款合计92.65万元。

 

食用腐败变质的猪肉,易造成感染性的肠道疾病。媒体曝光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立即查封涉案猪肉及其制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落实“处罚到人”,形成强大震慑,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经销“青麒牌”特制啤酒“傍名牌”案

 

根据举报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平度市某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销的“青麒牌”特制啤酒与青岛啤酒易拉罐500mL(经典)包装、装潢近似,涉案产品23900提,经销“青麒牌”特制啤酒票据一宗245张,违法经营额17.92万元。经对涉案产品与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的色彩、文字、图案等各要素以及整体、部分逐一比对,该商行经销“青麒牌”特制啤酒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53.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标识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近年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山寨”酒水的集散地和高发区,消费者对“傍名牌”“山寨”产品辨识度不高,维权意识较弱。市场监管部门在“铁拳”行动中铸利剑,出重拳,依法查处经销“傍名牌”“山寨”酒水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3月,根据案源线索,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自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委托清远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含有匹可硫酸钠的田芯果®复合植物压片糖果1080盒,货值共计4.12万元;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上述涉案食品979盒,获利881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8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33.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中将匹可硫酸钠列为重点检查的非法添加物质。匹可硫酸钠为进口原料药,主要用于治疗便秘的缓泻剂。本案涉案企业为食品经营单位,通过网络平台招揽消费者,经微信聊天销售涉案产品,销售渠道比较隐蔽,非法添加物匹可硫酸钠的认定是案件查办的重点,该案的成功查处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四、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化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根据举报线索,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化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外包装标识“飞源、制冷剂404A”的非重复使用焊接气瓶。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气瓶的相关检验报告、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未建立检查验收、销售记录制度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涉案金额18.88万元。2021年8月,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没收尚未销售的气瓶490只、没收违法所得17.39万元的行政处罚。

 

非重复使用焊接气瓶作为特种设备在生产制冷剂的生产企业中广泛使用,使用未经检验的非重复使用焊接气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契机,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严打击”状态,有力保障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

 

五、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2021年6月,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某平台店铺代运营服务商,以帮助客户刷单、虚构成交量等手段提高客户排名,以虚假、误导性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骗取消费者资金投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9月,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及网购市场不断繁荣,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在电商平台的作用不言而喻,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并逐渐演变成危害市场秩序的“痼疾”。该案的查处,给“刷单炒信”行为划清红线,起到震慑违法主体,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作用。

 

六、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水泥案

 

2021年 4月,山东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型号规格:P32.5,50kg,生产日期:2021-03)在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因氯离子项目不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型号的不合格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51吨,货值1.25万元,违法所得4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7月,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水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产品既是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也是社会关注焦点。劣质水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若用于建设工程,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更容易危及人身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劣质水泥的违法行为,“铁拳”出击,毫不手软,切实消除社会潜在的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案

 

根据有关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产品推介、展示ppt、互联网平台、赠送纸质版宣传材料、纸质版调查问卷等方式,宣传普通益生菌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的杀灭幽门螺旋杆菌、防治胃病、妇科炎症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提高免疫力等保健食品功能,宣传获得“初级工业部乳制品认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TGA药品管理局认可、通过GMP认证、清真认证”等内容,对产品的性能、曾获荣誉、合作方等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无法提供相关内容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违法经营额15.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6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通食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扩大销量的营销效果,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严查重处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有力震慑违法者,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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