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公布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情况。数据显示,今年1月~9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595.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6%;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5227.6亿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6952.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随着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不断深入发展,相关企业在进行跨境投资时,发生关联交易的频次也在增长。
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发生跨境关联交易,应当按规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并提交相应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具体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不过,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对于如何准备同期资料,特别是主体文档,了解程度不够,也没有掌握相应的要点和技巧,导致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对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务必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在实操中着重把握以下三方面要点,妥善准备主体文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的同期资料。
42号公告对需要报送主体文档的企业规定了两个具体条件,一是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二是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也就是说,主体文档只针对年度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只要企业有跨境关联交易,就应自行了解其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对跨国企业集团准备的主体文档需翻译成中文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其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没有准备主体文档,企业就需要根据当年关联交易总额是否超过10亿元来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倘若企业仅与境内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文档的准备和提交义务人都是境内企业,但是由于主体文档要披露的是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因此通常来说,由集团公司来准备更合适。
根据规定,相关企业需要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主体文档,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例如,某外资企业甲公司的最终控股企业是A国乙公司,A国乙公司2020年会计年度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那么根据42号公告的要求,2020年的主体文档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准备完毕。但如果乙公司所在国规定的主体文档准备时限与42号公告不一致,甲企业可以按照最终控股乙公司所在A国规定的时限内准备完成后提供。
42号公告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了主体文档的标准模板,需要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从集团全球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和税务情况五个方面对集团整体的转让定价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描述和介绍,帮助主管税务机关全面了解跨国集团的运营模式、价值驱动因素和利润分配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实践情况看,介绍转让定价安排和实施情况是风险的“高发区”,不少企业的主体文档中存在相关信息缺失或不充分的问题。结合笔者的经验看,以下问题需要企业高度注意:
缺失集团组织架构图。一些企业提供的主体文档中,没有集团组织架构图,只是通过表格罗列了集团成员名称,控股比例以及设立的地点等信息,不能完全展示跨国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等关键指标。对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后期审核的过程中不得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这样一来就增加了双方的沟通和时间成本。
未准确描述集团价值贡献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主体文档的价值贡献因素与本地文档中的价值链分析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主体文档中客观、准确地描述集团价值贡献因素,并与本地文档保持一致。
例如,对于我国境内某大型分销企业W公司,集团的主体文档中将其价值贡献因素归纳为品牌管理的资源和能力,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的专业知识,生产采购网络和供应链管理的能力,但其本地文档在价值链中却清晰地描述了W公司销售和分销对集团价值实现的功能。显而易见,其主体文档并未将产品营销对集团价值实现的重要作用进行归纳,这是不准确的。对此,相关企业在集团准备主体文档前,应与集团总部充分沟通,让集团总部能够完整、准确地披露集团价值链分析中利润贡献的关键因素,尽量避免集团企业整体状况信息与本地企业披露不一致的情况,降低被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对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过于简单。42号公告要求对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企业集团往往有多项业务和多家成员企业,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为了弱化本地企业的功能,对成员企业的价值贡献只进行了非常简单的描述,存在披露不全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报告中应当对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清晰完整地描述,尽量用图表的形式对不同业务的供应链及市场情况分别进行描述。同时,企业应当在报告中详细披露每一种业务类型具体由哪些成员实体在负责经营,并对重要实体执行的功能、风险、资产逐一进行介绍。
未详细披露无形资产的整体战略。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第8~10项行动计划主要针对跨国集团成员企业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的贡献,提出税务机关应该审查各企业在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应用中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后,进行转让定价评估。
42号公告的要求与BEPS行动计划基本一致,主体文档要求跨国集团披露集团内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即研发机构所在地、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也就是说,主体文档要求跨国集团从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及其关联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程度,以及无形资产与集团内其他业务的功能、风险和资产的相互作用。
例如,某医药企业G公司在对无形资产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进行介绍时,仅说明“集团研发活动是在集团的指引下,由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子公司参与进行”,对参与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的具体公司并未详细披露。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进行比较明显的选择性表述,可能会在无意中加大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安排的关注度。
财务与税务状况披露不全。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未将合并报表进行披露,只提供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网站链接,并且对42号公告要求的“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也未进行说明,这种情况也存在风险隐患,需要企业注意。
还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该公告简化了企业集团准备和提供主体文档的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减轻了合规成本,提供了纳税遵从的便利。
对于相关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而言,在享受程序便利的同时,应该更加细致地梳理集团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框架,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开发、维护、应用和转让,集团内融资安排,集团年度合并状况,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等角度,全面审视集团内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提升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严格按照主体文档要求对其转让定价安排进行合理、全面、统一的阐述,确保让主管税务机关充分了解集团的相关信息,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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