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讲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如何标示?执法稽查中重点查什么?
2021-10-20

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一是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提出了具体要求。

 

1.食品名称。食品名称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命名时可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标准时,可以选用其中一个或与其等效的名称,如“乳粉”和“奶粉”等。

 

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属性是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名称 “硬质糖果”等。

一站式互联网+财税服务平台!一切财务问题,一键轻松解决!更多行业资讯,欢迎咨询会企在线http://www.kqzxwl.com

 

案例 1: 某产品标签上产品名称为酱油,配料表为白砂糖、精盐、味 精、酵母抽取物、水解植物蛋白质、肌苷酸、鸟苷酸。请问其名称能否反映其真实属性?

 

分析:《配制酱油》(SB/T 10336-2012)中配制酱油的定义为: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其中酿造酱油的含量(以全氮计)不得少于 50%。而上述 7 种物质配制的产品未见酿造酱油,故其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

 

案例 2:某产品品名为芒果酥,配料表为优质精面粉、葡萄糖、白砂糖、芝麻、绿豆、色拉油、食用香料。请问其名称能否反映其真实属性?

 

分析:该产品配料表中无芒果成分,故其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

 

2.配料表。标签上列出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清单,应冠以“配料”或“配料表”字样,以示醒目。

 

复合配料的标示。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总量的 25% 时,无论复合配料有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无论其加入量为多少都必须将原始配料一一列出。当使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时,如果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可标示复合配料的标准名称,无须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案例3:某糕点使用了巧克力馅,原料巧克力馅的配料表为白豆、麦芽糖、白砂糖、大豆油、巧克力、可可粉、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黄原胶)。糕点的配料表为巧克力馅(豆沙、巧克力、白砂糖、麦芽糖、可可粉、大豆油、食用香精)、小麦粉、人造奶油、白砂糖,鸡蛋、杏仁粉、果葡糖浆……请问糕点标签中复合配料的标示有无问题?

 

分析:对照原料巧克力馅的配料表和糕点的配料表,可以看出成品糕点的配料表中,复合配料巧克力馅的成分与原料巧克力馅的成分不完全一致。

 

3.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如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二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具体名称,如标示为“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三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 INS 号),如标示为“增稠剂( 407,412)”。若某种食品添加剂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过敏原)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具体名称。如“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 407,聚丙烯酸钠)”;“乳化剂( 471,大豆磷脂)”或“乳化剂(单甘油脂肪酸酯,大豆磷脂)”。

 

 

案例4:某曲奇饼干配料表为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奶油、花生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木糖醇、海藻酸钠、膨松剂、食用香精。请问其食品添加剂标示有无问题?

 

分析:按照此产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示,生产企业选用了标准规定标示方法中的“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而配料表里的“膨松剂”并不是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标明使用的膨松剂在 GB 2760 中的通用名称或其等效名称,如碳酸氢钠。如果是复配膨松剂,应分别标示其中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如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

 

案例 5:某企业生产的氨基酸复合饮料配料表中明示有“蛹虫草”,但标签及说明书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请问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是否必须都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等限制性要求?此类食品执行的企标是否应在“标签标识”的要求中作出相应规定?

 

分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告要求。根据标准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 10 号)的附件中规定:使用蛹虫草的食品,“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因此,该企业未在标签上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还应该包括食品净含量和规格、生产商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更多核查重点和案例详见《食品执法稽查标准实用手册》。

相关文章

24-09-19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24-09-18税收支持政策赋能添力 推动我

24-09-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

24-09-13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24-09-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

24-09-12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财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