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财富京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财富公司)企业字号中含有“京东”二字字样。故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将其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京东公司起诉称,其经过授权取得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注册的“京东”、“京东金融”等多件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且其企业字号“京东金融”经过使用已经在金融服务等领域上获得一定知名度。然后财富公司的企业字号含有“财富京东”字样,经营范围也为金融服务领域,与京东公司旗下京东金融经营范围一致,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财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京东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财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部分,其他判决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最终还是认定财富公司侵犯了京东公司的相关商标使用权及商号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企业名称中包含了原告商标、商号。其实质上侵犯原告相关商标使用权及商号使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最终二审法院将赔偿金额撤销,可能是出于行为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在先较高知名度商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但是没有进行实际经营活动,相关公众无法在商业流通流域获知该事实并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影响权利人的经营利益,故,法院作出撤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维持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京东公司鉴于之前对于企业商标商号保护的前瞻性,顺利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商标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仅只是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标识,更是市场竞争工具,具有市场优势竞争力的商标,即为商战利器。我国对于商标的注册采取的是自愿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相结合的原则,虽然同样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但是一旦遇到相关侵权行为时,未注册商标使用权人往往在证明使用先后上存在一定难度,难以举证,从而不能很好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鉴于前述财富公司侵犯京东公司商标、商号的案件,告诉我们,将商标申请注册与企业发展是同等重要的事情,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完整的商标权利,即“标、本、主体”,“标”就是商标,“本”就是商品或服务,而“主体”就是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商标持有者。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市场竞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有形资产的争夺,对于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无形价值,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所以对于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应该尽早将其申请注册,以防未来变化莫测的经济市场,更具前瞻性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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