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拒绝“拼兜兜”搭便车
2020-06-0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的五一假期,很多人选择宅在家里,网上购物成为他们打发时间的不错选择。然而,你进入的网购平台一定是“正版”的吗?会不会遇上“山寨”网店?这不,“拼多多”就同一个“山寨”网站有了正面交锋。
网友“小新”非常喜欢网络购物,前段时间,她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眉笔,然而,到货后却是一台老人机。她怀疑商家发错了货,便登录购物平台“拼多多”网站同商家进行沟通,然而,对方却始终不回复。于是,她发了一条微博进行“吐槽”,并希望“拼多多”给出正面回应。
然而,“拼多多”客服却查询不到这笔订单。经过深入沟通,才知道“小新”并不是在真正的“拼多多”上下的单,而是在一家名叫“拼兜兜”的网站上购买的。由于“拼兜兜”的网页界面和公司LOGO跟“拼多多”实在太像,以至于她以为自己进入的网站就是“拼多多”。
后来,“拼多多”客服受理了越来越多的类似投诉,而所有的矛头均指向“拼兜兜”,这引起了“拼多多”法务人员的注意。通过对这家“拼兜兜”网站进行分析,他们一致认为,其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拼多多”的运营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一纸诉状将“拼兜兜”运营方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纽品惠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
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拼兜兜”运营方纽品惠公司侵权成立,需公开道歉并赔偿寻梦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70万元。一审判决后,纽品惠公司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平台引发混淆
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旗下运营的电商平台拼多多于2015年9月上线,并于2018年7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2017年,寻梦公司将红色为底纹、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下称权利标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纽品惠公司成立于2014年,亦是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该平台此前名为“沃沃拼”,于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随后,其在平台中大量展示了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同样以红色为底纹。
寻梦公司向徐汇法院起诉称,凭借特有的拼团服务模式以及寻梦公司的广泛、持续宣传,“拼多多”已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同时,伴随市场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权利标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自2017年6月至案件起诉日,纽品惠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公众号上大量展示了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并使用了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标识作为服务名称,此举不但涉嫌构成对寻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还涉嫌构成对寻梦公司有一定影响服务名称“拼多多”的不正当竞争。
纽品惠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侵权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对寻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行为构成侵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对此进行了一一审理。
在纽品惠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纽品惠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其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此外,现有证据表明相关公众在接触二者的实际过程中,已产生了误认实例,考虑到纽品惠公司在不早于2017年11月14日,即在权利标识获得核准注册后,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标注其所提供服务的事实,因此,其行为构成对寻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纽品惠公司使用“拼兜兜”等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徐汇法院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拼多多”已构成该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纽品惠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因此,纽品惠公司使用“拼兜兜”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拼多多”的仿冒,构成对寻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及权利标识的知名度,被控侵权网站及公众号在侵权运营期间的仿冒程度等因素后,全额支持了寻梦公司提出的索赔额。
该案一审判决后,拼多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拼多多自平台成立以来,就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平台建设的重中之重。不仅加强同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更在内部形成了一套强而有力的治理机制。比如,4月24日,拼多多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协作备忘录,双方将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服务、知识产权侵权第三方认定服务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社会共治三大方面,围绕15项具体工作开展深层次协作。
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联系上纽品惠公司。
对于该案判决,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案例,“山寨”他人网站或者APP能够以最小成本获得流量和收益,但这种走捷径的行为具有多重法律风险,其不仅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等,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这样的平台极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然而维权起来困难重重。任何一个网站或APP,要想获得市场和用户,原创是第一位的,必须靠服务和产品取胜,不要打法律擦边球和试图走捷径。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网友“小新”非常喜欢网络购物,前段时间,她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眉笔,然而,到货后却是一台老人机。她怀疑商家发错了货,便登录购物平台“拼多多”网站同商家进行沟通,然而,对方却始终不回复。于是,她发了一条微博进行“吐槽”,并希望“拼多多”给出正面回应。
然而,“拼多多”客服却查询不到这笔订单。经过深入沟通,才知道“小新”并不是在真正的“拼多多”上下的单,而是在一家名叫“拼兜兜”的网站上购买的。由于“拼兜兜”的网页界面和公司LOGO跟“拼多多”实在太像,以至于她以为自己进入的网站就是“拼多多”。
后来,“拼多多”客服受理了越来越多的类似投诉,而所有的矛头均指向“拼兜兜”,这引起了“拼多多”法务人员的注意。通过对这家“拼兜兜”网站进行分析,他们一致认为,其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拼多多”的运营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一纸诉状将“拼兜兜”运营方河南纽品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纽品惠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
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拼兜兜”运营方纽品惠公司侵权成立,需公开道歉并赔偿寻梦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70万元。一审判决后,纽品惠公司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平台引发混淆
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旗下运营的电商平台拼多多于2015年9月上线,并于2018年7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2017年,寻梦公司将红色为底纹、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下称权利标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纽品惠公司成立于2014年,亦是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该平台此前名为“沃沃拼”,于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随后,其在平台中大量展示了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同样以红色为底纹。
寻梦公司向徐汇法院起诉称,凭借特有的拼团服务模式以及寻梦公司的广泛、持续宣传,“拼多多”已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同时,伴随市场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权利标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自2017年6月至案件起诉日,纽品惠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公众号上大量展示了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并使用了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标识作为服务名称,此举不但涉嫌构成对寻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还涉嫌构成对寻梦公司有一定影响服务名称“拼多多”的不正当竞争。
纽品惠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侵权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对寻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行为构成侵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对此进行了一一审理。
在纽品惠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纽品惠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其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此外,现有证据表明相关公众在接触二者的实际过程中,已产生了误认实例,考虑到纽品惠公司在不早于2017年11月14日,即在权利标识获得核准注册后,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标注其所提供服务的事实,因此,其行为构成对寻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纽品惠公司使用“拼兜兜”等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徐汇法院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拼多多”已构成该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纽品惠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因此,纽品惠公司使用“拼兜兜”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拼多多”的仿冒,构成对寻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及权利标识的知名度,被控侵权网站及公众号在侵权运营期间的仿冒程度等因素后,全额支持了寻梦公司提出的索赔额。
该案一审判决后,拼多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拼多多自平台成立以来,就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平台建设的重中之重。不仅加强同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更在内部形成了一套强而有力的治理机制。比如,4月24日,拼多多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协作备忘录,双方将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服务、知识产权侵权第三方认定服务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社会共治三大方面,围绕15项具体工作开展深层次协作。
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联系上纽品惠公司。
对于该案判决,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安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案例,“山寨”他人网站或者APP能够以最小成本获得流量和收益,但这种走捷径的行为具有多重法律风险,其不仅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等,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这样的平台极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然而维权起来困难重重。任何一个网站或APP,要想获得市场和用户,原创是第一位的,必须靠服务和产品取胜,不要打法律擦边球和试图走捷径。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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