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大明嘉靖年间,圣上一心求道,不问苍生疾苦,沿海战事不断,官府贪墨横行,又遭逢荒年,天灾人祸,民不聊生。
田间连年歉收,朝廷府库空虚,受损的已不光是老百姓,官员的禄米都快发不出了。“田赋不均,贫民失业,民苦于兼并……如今,户部这烂摊子,就算是陶朱公再生,亦无可收拾也!”某日,阁臣张居正对着徐阶、高拱愤然道,“与其饿死在内阁,不如自谋出路!晚生听闻徐阁老故乡尚有族人数百,根基甚深,何不借着‘改稻为桑’的新国策,兴办企业,上解君父之忧,下救黎民于水火,这中嘛……”
徐阶、高拱听罢,连连叫好:“自是丰衣足食、发家致富!妙哉,太岳所言极是!”
心动不如行动,于是徐阶、高拱、张居正在徐阶的老家投资设立“松江徐氏纺织品有限公司”,主营丝绸贸易,三人坐镇股东会,风风火火地干了起来。
还别说,凭着徐阁老在朝廷的威望、在老家的势力,这家初创企业迅速实现盈利、发展壮大。然鹅,这种赚钱不给严党分红的行为没能持续多久,风声很快传到严嵩耳朵里,严阁老大怒:“这帮清流,眼里还有没有我大明朝的《公务员法》!给老夫联络两京一十三省的门生故吏,让地方大员及各部堂官十日之内上折子,参他们!”
面对严党的群起攻之,徐阁老的“创业团队”傻眼了,张居正叹气,“严党树大根深,恐得罪不起……这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切不可为君上平添忧虑,若实在硬抗不过,不如就把公司注销了罢!”
地方上,以赵贞吉为首的董事会当然不知道徐阁老在朝廷里面临了怎样的压力,好好的一家公司说不干就不干了,任谁心里也是不能平静的。直到股东会的解散决议作出后的第十五天,赵贞吉才把清算组的人定下来,又过了整整六十天,才把注销事宜刊登在《大明日报》上,广而告之……拖拖拉拉,慢慢腾腾,还没等他把清算报告写完,司礼监掌印太监吕芳吕公公就指派东厂提督太监冯保从宫里给徐阶捎来话:“你们的事呀,惹得皇上很不高兴,昨儿一气之下,把个蓝神仙刚炼好的一炉仙丹一口全吞了,差点没噎死!”
一听皇上为他们这点破事差点宾天,徐阁老更慌了,张居正急中生智,“来不及清算了,干脆直接股权转让,不就得了!”
主意不错,可是,这股权转给谁呢?
于是大家很自然的想起了一个人:赋闲在家的海瑞。
海瑞,字汝贤,乃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清官,一生清清白白、坦坦荡荡,心怀天下、不畏权贵,但也正因说话办事太讲原则,得罪了严嵩一党,前不久被罢了官,回老家种地去了。
经徐阁老等人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朝廷大局为重的海瑞感恩于徐阁老曾经的知遇之恩,总算是同意受让股权,接手了这家账目比户部还乱、但论盈利能力比江南织造局还赚钱的贸易公司。
不料,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却遇上了油盐不进的高翰文高县令。
“赵贞吉,徐阁老的公司已经解散,眼下正处于清算状态,按我大明律法,此时应当老老实实清算、按部就班注销,哪里能够进行股权转让!”
赵贞吉急了,据理力争:“高大人,我大明律法对清算中的公司确有禁止性规定,然只是禁止‘经营活动’,并未禁止股权转让,望大人明察!”
“休在这里巧言令色,难道你比本官还懂律法?依本官看,清算阶段转让股权,定是有着不可告人之隐情,莫不是想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来人哪,给我打,看他招是不招!”
赵贞吉:“……”
各位法律人,试问这家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能做吗?
本期故事的重点,便在于清算中的公司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四类事由(章程、决议、行政处罚及撤销、司法判决)解散后,随即进入“清算”阶段。作为公司注销前的一道重要程序,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清理资产、通知债权人、了结公司业务、清偿债务以及支付各种税费等。
这个阶段的公司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法律对其行为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然而,从文义解释及商业经验出发,却不难发现,法律并没有禁止清算中的公司开展一切经营活动,与清算有关的(如为了结公司业务而进行的)经营活动,自不在禁止之列。而本期故事所讲述的股权转让,则更不应禁止,因为股权转让本就不属于“经营行为”。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这个问题,这里有必要举重以明轻,提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另一事由:吊销。
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所采取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同决议解散相同的是,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亦应当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与决议解散不同的是,处于吊销状态的公司将彻底丧失经营资质、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并且就笔者所在的地区而言,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是无法在工商登记系统中进行股权转让操作的(估计我国大部分省份应该都是这样),这“似乎”也让被吊销执照的公司的股权转让蒙上了一层“履行不能”的阴影。
可即便是这样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法律也并没有禁止被吊销执照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民商法领域既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那么就可以判定,故事中赵贞吉的辩解其实是对的。
而工商登记作为一种“对抗要件”,并不决定着公司股权的归属,股东名册和章程才是判定股东身份的终极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即便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只不过是让股权转让丧失了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而非丧失法律效力。
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3135号案件的裁判要旨中明确,“……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原审判决认定该事实不构成兴安盟时光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并无不当。”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先例并不必然被遵循,但最高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深思熟虑后形成的判例(即便未上升为指导案例)仍然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是对相关法律的权威注解。
好了,本期的问题解决了,海瑞受让股权其实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回到故事中,董事长兼清算组成员赵贞吉挨打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了徐阁老等人的极大愤慨,一向善于平衡嘉靖皇帝、严党以及清流三股势力的司礼监吕公公眼看朝局即将不稳,赶紧派织造局总管太监杨金水代表朝廷出面调停,费尽口舌,总算搞定了愣头青高翰文,把股权转给了海瑞。
徐阁老三人实现胜利大逃亡,暂从满朝非议中解脱出来,海瑞则顺利成为“松江徐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可是面对即将消亡的公司,面对被遣散失业的几百号员工,以天下苍生为己任的海瑞心生怜悯,决定另起炉灶,再开一家公司,继续带着父老乡亲们发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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