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原文通知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附原文通知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决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及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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