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 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 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8〕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 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 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直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各州、市、县、区的业务指导. — 1 — 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 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 (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 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 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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