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务中,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能否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购进时点如何确认?固定资产改扩建未足额提取折旧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您是否清楚呢?接下来,我们通过3个案例一起学习
案例一、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计提折旧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线与乙公司签订生产线建造工程合同,截至2019年2月末,生产线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因目前资金紧张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给乙公司合同款项,乙公司未向甲公司开具发票。那么,甲公司没有取得工程款发票,但生产线已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购进时点确认问题
甲公司2017年11月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专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企业一次性支付货款。12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次日,甲公司即将该设备投入使用。2018年1月3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本案例中,采购合同签订于2017年11月,货款一次性支付于2017年12月,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1月,那么,甲公司采购的该设备能否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采取的是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货款支付方式是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款,且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因此满足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案例三、固定资产改扩建未足额提取折旧处理问题
甲公司对其自有的两栋房屋进行了如下方式的改扩建:
针对房屋A:
因房屋A房龄较久,甲公司对其进行了推倒重置,该房屋资产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85万元,改扩建前账面净值15万元,重置房屋共计发生支出150万元。那么,改扩建未足额提取的折旧15万元该如何处理?
针对房屋B:
为了增加房屋B的有效使用面积,甲公司对房屋B进行了改扩建支出,共计发生改扩建支出25万元。那么,该笔该扩建支出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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