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扩围!
2019-05-17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重磅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划重点!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20191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注意:并非所有的行业!

 

2、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
 

会计必看!4大要点

全面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制造业范围有哪些?

 

20191月1日起,以前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图片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上图标识绿色的行业是已经享受加速折旧的行业,未标颜色的行业是这次66号公告扩大的行业。

 

二、加速折旧适用情形有哪些?

 

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为: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是不得低于规定年限60%的年限平均法;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如何区分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

 

1、所有行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2、20182020期间所有行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3、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以内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4、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注意: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2014年到2019年下发几次文件,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各位要注意各段政策重叠部分,选择最优政策适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注意!7种情形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7种情形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7、投入使用后的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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